一、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 |||
报告名称 | 贵州毕节江天水泥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
报告编号 | MDJ22-0033 | 风险类别 | 严重 |
评价单位 | 贵州明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报告编制人 | 贵州明德工程咨询 |
用人单位 | 贵州毕节江天水泥有限公司 | 用人单位联系人 | 王总 |
项目地理位置 | 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红菠萝村 | 属地管理部门 | 贵州省毕节市 |
现场调查人员 | 张进 | 调查时间 | 2022-05-18 |
用人单位陪同人(调查) | 陶新 | 政府监管编号 | ZJ202203240007 |
采样、检测人员 | 张进、张乾、刘林、曾祥松 | 采样、检测时间 | 2022-05-18 |
用人单位陪同人(采样) | 陶新 | 政府监管编号 | ZJ202203240007 |
评审专家 | / | 评审时间 | 2022-06-08 |
提交时间 | 2023-01-05 08:48:45 | 审核时间 | 2023-01-05 08:48:45 |
二、项目简介: 单位名称:贵州毕节江天水泥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红菠萝村 法定代表人:盛忠平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9月15日 产品及产量:普通硅酸盐水泥(P.042.5)85万t和复合硅酸盐水泥(P.C32.5)52万t。 | |||
三、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与辨识主要从三方面来分析:①生产过程中;②劳动过程中;③生产环境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本次检测期间,用人单位生产正常,确定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化学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 化学有害因素:生产性粉尘(石灰石粉尘、煤尘、石膏粉尘、水泥粉尘、其他粉尘)、有毒有害物质(SO2、NOx、CO、NH3); 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 3.2检测结果及评价 (1)粉尘 检测结果显示:贵州毕节江天水泥有限公司所有工种接触粉尘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标准限值。 (2)化学毒物(SO2、NOx、CO、NH3)浓度检测结论 检测结果显示:贵州毕节江天水泥有限公司篦冷机巡检工和回转窑巡检工接触化学毒物(SO2、NOx、CO、NH3)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标准限值。 (3)噪声 检测结果显示:贵州毕节江天水泥有限公司除篦冷机巡检工和煤磨巡检工接触噪声强度超标外,其余工种接触噪声强度均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标准限值范围之内。 (4)工频电场强 检测结果显示:贵州毕节江天水泥有限公司余热发电巡检工接触工频电场强度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标准限值范围之内。 | |||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1)化学有害因素检测结论 1)粉尘浓度检测结论 检测结果显示:贵州毕节江天水泥有限公司所有工种接触粉尘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标准限值。 2)化学毒物(SO2、NOx、CO、NH3)浓度检测结论 检测结果显示:贵州毕节江天水泥有限公司篦冷机巡检工和回转窑巡检工接触化学毒物(SO2、NOx、CO、NH3)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标准限值。 (2)物理因素检测结论 1)噪声强度检测结论 检测结果显示:贵州毕节江天水泥有限公司除篦冷机巡检工和煤磨巡检工接触噪声强度超标外,其余工种接触噪声强度均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标准限值范围之内。 2)工频电场强度检测结论 检测结果显示:贵州毕节江天水泥有限公司余热发电巡检工接触工频电场强度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标准限值范围之内。 4.2建议 (1)由于生产工艺和场所限制,目前没有较好的隔声降噪措施,对煤磨巡检工和篦冷机巡检工配备防噪耳塞,并严格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工人工作时必须戴好防噪耳塞,切实做好职业卫生个体防护。 (2)建议用人单位对易产生粉尘关键控制岗位为水泥包装工,关键控制点为袋装摞包和落包过程。建议轻拿轻放,定期清除袋装水泥输送皮带和袋装现场沉积尘,防止粉尘飞扬造成二次危害,并督促职工严格佩戴防尘口罩上岗作业。 (3)建议用人单位在网上向当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http://www.zybwhsb.com→登录申报系统注册→填写申报信息并提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线审查备案→在线打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4)建议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安排需要复查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复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5)建议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或单位,对其生产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持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维护员工职业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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