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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贵州明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10-14    点击次数: 961

安顺市云丰燃气储配站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公示

一、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名称

安顺市云丰燃气储配站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报告编号

MDJ22-0016

风险类别

一般

评价单位

贵州明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报告编制人

贵州明德工程咨询

用人单位

安顺市云丰燃气储配站

用人单位联系人

石总

项目地理位置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贵州省山京畜牧场内

属地管理部门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

现场调查人员

唐素华、张乾

调查时间

2022-03-15

用人单位陪同人(调查)

朱增海

政府监管编号

ZJ202203300022

采样、检测人员

唐素华、张乾

采样、检测时间

2022-03-15

用人单位陪同人(采样)

朱增海

政府监管编号

ZJ202203300022

评审专家

/

评审时间

2022-03-25

提交时间

2022-10-11 03:01:21

审核时间

2022-10-11 03:01:21

二、项目简介:

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安顺市云丰燃气储配站

    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场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贵州省山京畜牧场内

营业范围: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并提供相关的配送服务

生产规模:50m3液化石油气贮罐(二台)

总容量为:100m3

生产能力:5000t。

年产量为:4000瓶。

产品名称:瓶装液化石油气(LPG)

成立日期:2015年05月19日

安顺市云丰燃气储配站成立于2015年5月19日,法人代表罗国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DKJG3M,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贵州省山京畜牧场内。企业已取得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黔202004298002P,有效期:2021年1月4日至2026年1月4日。该储配站占地面积8667m2。用人单位自投运以来,未见职业病例发生,目前运行情况良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8〕第24号修正)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2020〕第5号)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安顺市云丰燃气储配站于2022年3月委托贵州明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本次为首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三、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化学有害因素:液化石油气物理因素:噪声。

1 岗位/工种接触噪声强度检测结果(单位:dB(A))

检测单元工种/岗位检测地点接触时间(h)连续等效A声级噪声强度LEX.,8h  dB(A)限值dB(A)结论气瓶充装充装工充装操作台470.368.485符合值班室465.1

2工作场所空气中液化石油气浓度检测结果一览表mg/m3

检测单元接触危害因素工种检测地点接触时间(h)检测结果C-TWA接触限值结论PC-TWAPC-STEL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工充装台(电子罐装机旁)4<2.40.610001500符合注:<2.4为本法的最低检测浓度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6.1液化石油气检测结论

检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充装工接触化学有害物质(液化石油气)的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标准限值。

6.2噪声强度检测结论

检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充装工接触噪声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

建议

1)用人单位应制定液化石油气泄漏突发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预案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明确应急处理方法。并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记录演练过程。

2)如发生泄漏事故时,应立即切断或关闭液化石油气来源,并停止正在运行可能使事故扩大的设备。

3)在充装过程中,必须采用逐瓶称重、充装同时进行的方式,禁止在无称重情况下直接从储槽或罐车往气瓶内进行充装。

4)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电子自动罐装机及其管道的运行与维护管理,防止液化石油气的逸漏。

5)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令〔2020〕第5号)的规定,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

6)针对液化石油气在卸车、输送和充装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泄漏现象,用人单位应尽快配置个体防护口罩,其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要求。

7)对于产生噪声的压缩机、烃泵等运转设备,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润滑维护,确保噪声强度满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标准要求。

8)建议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并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存档。

9)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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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13648505243
     座机:0851-8486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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